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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为伊犁州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单位;
  (四)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财会核算基础规范制度;
  (五)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六)能够提供有效可靠的抵押、质押或担保。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借款:
  (一)不良信用记录及存在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企业;
  (二)经营状况出现变化、资产负责率高、濒临倒闭的企业;
  (三)不按借款要求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企业;
  (四)近三年有偷、逃、骗税记录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五章 用款人的义务

  第十六条 各用款企业与州经营公司签定《用款协议》,并按照用款协议的要求,管理和使用中小企业贷款资金。
  (一)用款企业应在州经营公司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州经营公司拨付资金、办理结算和回收本息。
  (二)用款企业应及时向州经营公司提供专户资金动向和余额情况。
  (三)用款企业按协议要求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和财产保险,州经营公司收取抵押物权属证书、抵押物登记凭证及质押物、保险单等备案存档。
  第十七条 贷款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随意转出或另设账户自行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用款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深入分析经营和财务状况,落实各项还款来源,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年度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归还贷款资金。
  第十九条 州经营公司将用款企业提供的有价凭证交公司财务部门保管,并做好日常会计帐务处理,抵质押登记等重要凭证登记入档工作。
  第二十条 用款企业因各种原因,进行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和担保单位应事先征得州经营公司、财政局及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的同意,并应重新办理贷款、抵押等相关手续,在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后,方可办理其它事项。

第六章 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州经营公司负责与用款企业签定《用款协议》,明确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用款企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担保手续。用款企业须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或担保,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或担保手续(抵押物、质押物需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用款企业在约定的本息偿还期内,将资金存入州经营公司指定的还贷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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