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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州经营公司)是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州人民政府批准,州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承担着开发性金融资金的事项。州经营公司是州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法人,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签定借款合同,并根据要求对贷款资金实行管理,负责贷款资金的统借统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能

  第七条 成立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和伊犁州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有州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国有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部门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商定双方信用合作的重要事项;确定双方未来合作方向和内容;决策资金的主要投向;审核确定贷款项目,确定承贷主体责任;审批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控制建设项目过程,监督建设项目资金运用情况;考核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果;协调各有关部门安排和落实还贷准备金专户的资金来源等。
  第九条 州经营公司作为州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法人,其主要职责:是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贷款计划和项目,负责借款合同、协议的签定,贷款资金的调度、分配、使用以及贷款本息的回收和偿还工作;负责分析、汇总及向领导小组上报用款企业的资金使用、管理、回收、偿还和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严格按照本管理暂行办法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贷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资金风险,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拟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定;负责办理双方信用建设和金融合作方面的相关事宜;会同州审计局、监察局对贷款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章 申请借款的程序、提交的材料和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第十条 申请借款程序:
  (一)由用款企业或单位向企业所在县(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资料和编制本单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州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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