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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152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和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支持伊犁州中小企业发展,增强伊犁州经济实力,同时保证信贷资产安全,防范信贷风险,自治州开发金融合作办公室制定了《伊犁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伊犁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和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支持伊犁州中小企业发展,增强伊犁州经济实力,同时保证信贷资产安全,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伊犁州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是指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合作机制,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受理、评审、审批、合同签定到贷款发放与回收、贷款监管及债权保全等全过程的管理。本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使用和管理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信用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及各用款企业。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的贷款属州人民政府信用贷款(以下简称政府信用贷款),由州政府负责统筹管理。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原则是以政府财政偿债能力为依托,择优选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谁使用、谁归还。
  第四条 中小企业贷款的使用范围:伊犁州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伊犁州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资格的单位或企业以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项目。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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