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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见

  5.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17条的相关规定,待国家有关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程序的具体规定出台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我省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的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6.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35条的相关规定,待国家有关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的意见出台后,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的具体意见。
  7.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36条的相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的具体规定,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转35页)(接38页)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四、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于2008年第二、四季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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