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7条的相关规定,待国家有关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程序的具体规定出台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我省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的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6.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5条的相关规定,待国家有关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的意见出台后,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的具体意见。
7.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6条的相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的具体规定,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转35页)(接38页)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四、认真做好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
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
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于2008年第二、四季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