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财政投入,保障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面向基层和群众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建立完善应急管理培训教育和社会动员制度;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避难场所;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保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事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
(二)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1.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5条的相关规定,待国家有关建立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的意见出台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民政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我省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2.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条、第
26条的相关规定,待国家有关完善社会动员机制的意见和措施出台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完善社会动员机制的意见和措施,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开展应急救援志愿服务。
3.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9条的相关规定,待国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的规定出台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编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贯彻意见。
4.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2条、第
34条的相关规定,待国家有关应急财产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和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等制度措施出台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完善我省应急财产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研究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捐赠等活动,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