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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见
(黔府办发〔2007〕13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和全国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性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人民群众伟大实践的总结和升华,总结提炼了近几年应急管理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的成果,体现了依靠党的领导、依靠法制、依靠群众、依靠科技、不断创新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经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实施,标志着我国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已经确立,为有效实施应急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更好地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作为当前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科学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二、认真抓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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