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当即清除,并处十元罚款。
(二)随地便溺的,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污物的,责令当即清除,并处十元罚款。其中污物数量大的,按每吨五十元处以罚款;污损面积大的,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十元处以罚款。
(四)把有毒有害垃圾、传染病人的粪便倒入垃圾箱(桶)、垃圾堆点和下水道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里弄、道路、广场、空地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的,责令立即熄灭,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在道路两侧和街巷、里弄内堆物,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从发现该行为之日起至改正之日止,按有碍环境卫生的堆放物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日十元处以罚款。
(七)在禁养区域内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经批准饲养动物及在集贸市场内销售家禽家畜,未落实保洁措施,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饲养信鸽规定,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污损环境严重,周围居民意见大的,责令拆除鸽舍,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的,责令立即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十)单位或个人设置摊位不整洁,未自备相应的垃圾容器,或未做好周围清扫保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十元处以罚款。
(十一)除特殊情况外,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质量标准保持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整洁、清扫道路或清运垃圾粪便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堵塞或者损坏下水道、化粪池而导致粪便冒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车辆在行驶中,流漏、散落货物或垃圾,或者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整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按污损面积每平方米十元处以罚款;污物数量大的,按每吨五十元处以罚款。
(十四)工程施工未采取措施而妨碍垃圾、粪便清运或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五)对菜场、集贸市场、车辆停放场地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倾倒、堆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六)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含居住区、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未按规定配建环境卫生设施或配建的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责令综合开发建设单位补建或限期改进,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