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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3修正)[失效]

  (一)学校、公园、大型的体育场(馆)等单位,以门为基点,前至人行道外沿,两侧各延伸二十米;其他单位,以门为基点,前至人行道外沿,两侧至相邻单位的自然分界线。
  (二)使用岸线水域的单位,前至船舶停泊的水域,两侧至使用岸线的端点。
  (三)公交线路始末站,设在道路、广场上的停车场(站),自其使用的地域至周围五米。
  (四)菜场、集市贸易市场和车辆停放场地、货物堆放场地,自其管理使用地域至周围五米。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由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按实际情况划定。
  第二十条 各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保洁要求,由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并书面告知各责任单位。
  各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的保洁责任不得转移。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保洁标准:
  (一)人行道清洁,墙脚清洁,树杆周围地坪清洁;
  (二)无痰迹,无粪便污水,无瓜皮果壳纸屑,无砂石等废弃物;
  (三)垃圾容器完好,外体清洁。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单位应认真执行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制,指定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人,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
  各单位应做好单位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里弄、新村内划块包干地段,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建立保洁制度,落实保洁人员,做到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 饲养信鸽须经体委、房产部门批准,鸽舍朝外面须封闭。设在房屋阳台内的鸽舍(含出入口)不得超出阳台内沿。
  第二十五条 菜场、集市贸易市场产生的垃圾,应倒入自设的垃圾容器内,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
  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广场、里弄,园林作业后的树枝、杂草、渣土等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清除完毕。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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