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条件及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按照《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集资、合作建房的销售,实行开工前预售的方式。由集资单位或住宅合作建房单位按本细则第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持集资、合作建房对象的有关资料,向市、县(区)房改办申请审批。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有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市、县(区)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经济适用住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三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