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商洛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 商洛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现售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相关法规可以自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销售,销售对象和条件要进行公示。
第八条 中低收入家庭标准,按4.5倍的房价收入比(即购买本地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普通商品房的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均工资之比)确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合理确定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