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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州直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的通知

  二十八、伊犁州卫生监督所(委托组织)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职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08号令)、《国务院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第254号令)、《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二十九、伊犁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令第1号)
  三十、伊犁州环境保护局
  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三十一、伊犁州草原监理总站(授权组织)
  依据:《草原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
  三十二、伊犁州广播电视局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三十三、伊犁州统计局
  依据:《统计法》、国务院《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415号)、《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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