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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州直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的通知

  十九、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伊犁公路总段
  依据:《公路法》、《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
  二十、伊犁州水利局
  依据:《水法》、《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水土保持法》、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
  二十一、伊犁州文化局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体育法
  二十二、伊犁州农业局
  依据:《农业法》、《种子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32号令)、《种植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13号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保护管理条理》(国务院第304号令)、《无公害农产品保护办法》(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第12号)、《农业技术推广法
  二十三、伊犁州农牧机械管理局
  依据:《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二十四、伊犁州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授权组织)
  依据:《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二十五、伊犁州畜牧局
  依据:《草原法
  二十六、伊犁州审计局
  依据:《审计法》、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31号)
  二十七、伊犁州卫生局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职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08号令)、《国务院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第254号令)、《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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