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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州直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的通知

  十二、伊犁州司法局
  依据:《律师法》、国务院《公证暂行条例》、《自治区公证条例》、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十三、伊犁州财政局
  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十四、伊犁州人事局
  依据:《公务员法》、《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第5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第4号)
  十五、伊犁州劳动局
  依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十六、伊犁州国土资源局
  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土地属权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4号)、《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0号)、《测绘法》
  十七、伊犁州建设局
  依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
  十八、伊犁州交通局
  依据:《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理》、《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自治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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