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州直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的通知
(伊州政发〔2007〕20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导意见》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的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州直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和本行政区域内自治区与自治州人民政府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清理。现将第一批审核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55个(其中行政机关49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个,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2个)及其依据予以印发。
经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具体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的梳理结果等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网站上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附件:自治州州直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第一批)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自治州州直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主体资格依据
一、伊犁州发展计划委员会
依据:《
价格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督察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18号令)
二、伊犁州价格监督检查局(委托组织)
依据:《
价格法》、国家计委《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号)
三、伊犁州经贸委
依据:《
节约能源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第2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6号令)、《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政府令125号)、《电力法》、《拍卖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