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1.坚持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乡镇,资金结余归乡镇所有,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的支出,其审批权仍按乡镇原有规定程序办理。实行“乡财县管乡用”后,县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或平调乡镇财政的资金。
2.坚持乡镇的预算分配权不变的原则。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乡镇政府要在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3.坚持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原则。乡镇的债权、债务仍由乡镇所有和承担。
4.坚持在确保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和乡村组织正常运转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农业、教育、社会保障等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支出。
三、“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主要内容
“乡财县管乡用”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共编、帐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对乡镇财政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预算共编。县市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指导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由乡镇政府根据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需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调整数额较大的,需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要将乡镇预算内外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二)帐户统设。实行账户统设,撤销乡镇各预算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县市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财政帐户,并结合实际设置有关结算明细帐户。
(三)集中收付。乡镇收支实行“收入上缴、支出下拨”的管理方式。乡镇财政收入按有关规定分别上缴县市国库和财政专户;县乡财政要根据乡镇财政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所需资金,工资支出严格按统发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采购统办。乡镇有采购需求时,由乡镇提出采购计划,经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交县市政府采购机构办理。
(五)票据统管。乡镇使用的财政票据统一由县市财政部门发放,实行“限量供给、定期核销、票款同行”的管理办法,做到以票管收、全额入库。严禁乡镇坐收坐支、转移和隐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