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创建及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信综[2006]199号)
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有关信息产业园(基地)管理机构:
为规范我省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申报、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园区建设管理的规定以及《浙江省信息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浙信综[2005]36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创建及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创建及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我省信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不断创新我省信息产业园和信息产业基地建设新思路、新办法,引导各地电子信息企业向各类信息产业园区和基地集聚,不断提高我省信息产业园和 信息产业块状经济区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园区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信息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浙信综[2005]36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创建及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是指电子信息产业企业相对集中、产业规模较大且行业管理机构健全、明确的电子信息产业块状经济集聚区。
第二条 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和认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管理机构健全,主管部门明确,管理人员岗位到位且相对稳定;
2.基地内产业具有一定规模,年销售额达到 15亿元(含)以上;
3.基地内企业集聚度较高,其中,规模以上的企业不少于10家,年销售额超1亿元的骨干企业不少于1家;
4.有比较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发展规划;
5.重视基地内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年)的专项资金用于基地内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申报程序: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由各市(设区的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由该基地所在地政府按级上报,并向省信息产业厅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报省电子信息产业基地须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