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对基层和群众投诉的政务方面问题和建议,有权向行政监察机关和效能投诉中心反映,直至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反映。
(三)了解、查询所反映问题和所提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与处理结果。
第六条 政务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积极参与有关监督检查、调查研究等活动。
(三)关注民生,了解民意,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四)遵守有关政务监督员工作的纪律和制度,保守涉及政务监督工作的职务秘密。
(五)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不得公开发表影响党委、政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的言论。
(六)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循私情。
第七条 政务监督员的聘任和解聘
(一)政务监督员实行任期制,每任聘期两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符合条件并征得本人和推荐组织或所在单位的同意,可以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两任。到期未续聘的,作自然解聘。
(二)聘任政务监督员,由市监察局制发《徐州市政务监督员工作证》,并提供带有标志的专用信封和统一信纸。
(三)政务监督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或党政纪责任追究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群众反映强烈、经查实不适合继续担任政务监督员的;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政务监督员的。
第八条 政务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由市监察局负责政务监督员日常管理,经常与政务监督员的推荐组织和所在单位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政务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政务监督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以日常监督为主。
(三)根据兼职工作的特点,适度组织政务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并为政务监督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四)定期召开政务监督员座谈会,了解机关效率效能建设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
(五)对政务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能时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的,市监察局查实后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六)对于政务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传递的群众意见,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属一般问题的,有关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属复杂疑难问题的,在一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