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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务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务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7〕192号 2007年12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政务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政务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务监督员的作用,确保政务监督员正确履行职责,对市级机关各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监督员是徐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市监察局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民营企业家代表、老干部代表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代表中聘任的兼职监督员。
  第三条 政务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
  (二)关心徐州发展,热心政务监督工作,具有较高的政务素质、有关法律知识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和理论政策水平。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一定行政、企业领导职务,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市监察局组织的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政务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市级机关各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情况。
  (二)收集社会各界对效能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市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意见和建议。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市级机关各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工作效能方面的投诉和反映。
  (四)参与、配合市监察局开展专项检查、明查暗访,监督相关部门对存在的效能问题进行整改。
  (五)了解开展效能建设方面的重大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六)协助搞好效能建设方面的宣传工作。
  (七)承担市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政务监督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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