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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尼勒克县、伊宁县、霍城县、察布查尔县、特克斯县、巩留县及伊宁市要在2010年年底前,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各县市2009年年底前,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应不低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总数的70%;2010年年底前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基本解决。
  (六)伊宁市要在2010年年底基本解决国有困难企业中住房困难、经济困难“双困户”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他县市要在2009年年底前,通过解危解困工程基本解决上述问题。
  三、具体要求
  (一)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控制在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城市为40平方米左右,县城控制在45-50平方米左右。各县市可以根据此标准进行调整,但不能突破每户50平方米。实行实物配租的,租金以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核定。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原则上按照城市家庭总户数的10%比例(不含低保家庭)划定,具体划定和资格认定办法,由州民政局根据国家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制定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进行。
  (三)州财政局牵头,分别由州国土资源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制定自治州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比例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分配办法。
  (四)州建设局负责牵头,州财政局、民政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抓紧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和建档工作。要充分发挥居委会、社区和社会调查机构的作用,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状况要逐户调查建档,具体落实到人头,数据要准确详实,并于2007年底前完成。在向自治区建设厅备案的同时报州建设局备案。调查建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要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县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中,并向社会公布。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7年10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
  (五)州经贸委和国资管理中心负责牵头,作好州直国有困难企业住房困难职工(包括下岗分流职工)的调查摸底工作,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州直国有企业解危解困工程。
  (六)棚户区改造问题。各县市原则上要将基础设施不配套,房屋质量差(经鉴定为危房C、D级)、环境差的住宅小区列入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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