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162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2007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伊犁,结合州直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已经在《实施意见》中就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具体标准、时间进度、资金来源、管理原则、优惠政策、工作机制、组织领导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此,各县市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强化公共服务职责,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工程等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目标要求
(一)奎屯市要在2007年底之前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到2008年底之前,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昭苏县、新源县、伊宁市、尼勒克县、伊宁县、霍城县、察布查尔县、特克斯县、巩留县,要在2008年底之前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三)昭苏县、新源县要在2009年年底前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