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和补充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徐政发〔2007〕167号 2007年11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城镇居民参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市区独生子女参保办法
(一)我市市区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不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中的独生子女(含计划内非独生子女,下同)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财政补助100元,个人缴纳100元。
(二)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父母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全额报销。
二、市区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参保办法
(一)市区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财政补助60元,学校补助0元,个人缴纳100元。
(二)市区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参保学生,属云龙、鼓楼、泉山、九里区户籍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的比例分别承担;属贾汪区、徐州经济开发区户籍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非我市市区户籍的市区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按照不重复参保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参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三、我市城镇职工参保子女按《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徐州市城镇职工子女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中规的报销比例再予以报销。
四、市教育局负责牵头,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市区学校在籍学生集体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照本通知精神进行调整和补充。
六、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