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新平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完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市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照明工作其所属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照明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建设、市容、财政、园林、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节约能源、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当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从事城市照明设计、施工、监理和维护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现城市照明的智能化监控和管理,提高城市照明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发改、规划建设、市容等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道路、街巷、桥梁、隧道、车站、广场、住宅小区以及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场所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第九条 以下范围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