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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道路检查工作管理办公室关于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道管办开展道路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通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道路检查工作管理办公室关于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道管办开展道路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通报
(黑政道管发〔2008〕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道管办,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2007年,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道管办对全区的道路检查站以及道路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有关部门就行署道管办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严肃处理,从而规范了各类道路检查站以及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强化了道路检查管理机构在道路执法中的监督作用,使该地区道路执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净化。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7年下半年,在省政府批复大兴安岭地区设立40处林政木材检查站后,该地区行署道管办利用近一个月的时间,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这些检查站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个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收费罚款、酒后执法以及工作期间参与赌博等不规范甚至违法问题。检查结束后,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就上述问题在全地区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公开处理。对其中涉及的2名区级公安机关中层领导给予了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开除公安队伍的处分;对10名林政木材检查站的执法人员做出了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决定;对负有管理教育和领导责任的3名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会后,由地区监察局下发了《大兴  安岭地区行署监察局关于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及责任人处理情况的通报》。
  目前,我省正处在清理各类道路检查站、核发道路检查证件的关键时期,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及其道管办的做法,为全省各级政府和道路检查管理机构如何规范道路检查行为,及时纠正违法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为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道路检查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在认真抓好清理道路检查站和核发道路执法检查人员证件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保障道路执法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规范道路执法行为作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要切实关心、支持道管工作,努力改善道路检查管理机构的工作条件,使之适应新时期道路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
  二、认真传达学习,深入开展教育。各级道路检查管理机构,要在春节前后,将本通报精神与要求迅速传达到所有道路检查站和道路执法检查人员,各检查站及其主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加强对道路执法检查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遵纪守法教育、爱岗敬业教育、依法行政教育。各级道路检查管理机构也要在近期对本地区、本系统的道路执法检查人员的学习教育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素质。通过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道路执法检查人员已经开展的培训来看,总体效果比较好,这些人员经过培训后,其执法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道路执法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个别地方由于培训机构与道管机构脱节,培训内容过于庞杂,脱离了道管工作的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道路执法检查人员专业能力的提高。今后,各级道路检查管理机构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道路执法检查人员道路执法专业知识的培训,凡不属于道路执法检查专业要求的内容,一律不得列入道路执法检查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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