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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春节期间有限燃放烟花爆竹通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春节期间有限燃放烟花爆竹通告的通知
(常政发〔2006〕15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使广大市民欢度新春佳节,营造吉祥、欢乐、愉快的节日氛围,同时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本市市区禁放区域内春节期间实行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7年开始,每年农历除夕6时起至农历正月十五24时止,在本市市区禁放区域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本市市区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中吴大道以北,丽华北路以西,青龙西路以北,龙城大道以南,龙江中路以东所形成的区域内。
  戚墅堰区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为: 戚墅堰街道区域内。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域内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零售点,应当采购和销售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并加贴防伪标签。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进行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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