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二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二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二十七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四章 道路货物运输辅助业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辅助业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
(三)从事搬运装卸的应当具备性能可靠、技术完好、符合安全要求的装卸设备;
(四)从事货物仓储的,其仓储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或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进入综合性货运站经营。
货运站经营者应与进入货运站的道路货运辅助业经营业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辅助业经营者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危险品运输资质车辆配载危险品货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三十二条 为车辆配载或提供信息服务的,应当做好台帐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