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6〕17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牵头部门。市建设、规划、房管、城管、工商、价格、人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
政府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在有关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市建设、国土、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制订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