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关于推行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10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促进城市长效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城管局《关于推行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推行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推行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管理和公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加快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重心下移、立足基层”的管理体制,有效推进全市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广大市民齐抓共管的合力机制,使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真正走上高效、长效的管理轨道。
二、管理责任
(一)责任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
(二)责任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但应当由所有权人按照约定负责督促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落实管理责任。具体为:
1.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2.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镇)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3.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4.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其管理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