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活动。积极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加大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在家庭暴力中受害的妇女给予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等方面的援助;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打击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和迷信活动,降低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
4.在司法、执法人员中普遍进行性别平等意识教育和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培训。依法审理和执行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增加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中女性的比例。
5.为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加大信访接待力度,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加强对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及妇女热线的投入和建设,为求助妇女提供法律、心理咨询等服务。
6.保障流动妇女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新市民巾帼维权站,为外来务工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服务。
7.加大对《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监督力度。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要加大对《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力度,人大、政协加大对《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监督力度,每两年组织一次执法检查或代表视察活动。
(六)妇女与环境:优化男女两性和谐发展环境
1.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和研究。建立市男女平等宣传研究机构,开展性别平等的系统研究;广泛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社会宣传,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决策者的社会性别意识,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强化宣传和文化艺术工作中的性别平等意识。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领域要全方位宣传妇女的成就和作用,提高女性对媒介资源的占有程度。禁止有损于妇女人格的作品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
3.加强家庭文化和家庭美德建设。引导广大妇女积极参加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新型家庭关系。继续丰富、深化“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内涵,倡导科学、文明、健康、和谐的生活方式。
4.保障妇女享有公共文化服务的权益。不断健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为广大妇女开展文化活动提供良好、充足的文化服务场所。完善文化服务手段,提高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丰富妇女精神文化生活。
5.建立并逐步完善性别统计报告制度。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性别统计重点指标目录的通知》(国办函〔2006〕1号)精神,加强对性别统计数据的整理、分析和对妇女问题的研究,发挥妇女数据库为政府公共决策、促进妇女发展提供咨询服务的作用。
6.鼓励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提高家政服务水平和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使妇女有更多的时间用于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7.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妇女自觉参加环保活动,倡导绿色消费,创建绿色家庭。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控制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在农村推进改水改厕工作,保证安全用水。
8.加强交流与合作。继续扩大我市妇女同国际妇女及国内周边地区妇女的友好往来,提高我市妇女的影响力。
9.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利益。特别要关注少数民族妇女、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和单亲妇女的特殊需求,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功能。
四、“十一五”妇女发展重点项目和组织实施
(一)重点项目
1.建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研究机构。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常州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研究机构,负责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社会宣传、公众教育培训和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
2.女性人才培训工程。全面实施百名女领导干部、千名女经营管理人员、万名创业女性培养和十万名女性科技素质提升计划;建设面向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的多种类型培训基地,五年完成5万农村妇女转移就业培训计划。
3.妇女权益保障工程。设立受害妇女权益保障资金,建立妇女投诉中心,并保证妇女投诉中心、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报警中心和庇护中心的正常运行;进一步完善全市受害妇女信访网络建设,设立市、辖市(区)两级“12338”投诉热线。
(二)组织实施
1.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根据《规划》,分解目标任务,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2.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把《规划》的实施作为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重要手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实施《规划》情况要列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3.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度、监测评估制度、重点指标达标排序制度、示范带动制度等,定期总结交流《规划》实施情况。建立完善例会、述职、通报、调研四项工作制度,具体做到:市、辖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工作例会;各成员单位向市、辖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作一次书面报告、每五年作一次述职报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简报等方式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每年突出重点、组织力量开展专题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