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小组将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报本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量化百分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为:
(一)政务公开机构建设。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10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务公开预审制度、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反馈制度、备案制度等的建设和执行情况(10分)。
(三)政务公开内容(50分):
1.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及其职责(7分);
2.便民服务: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情况、服务承诺等(7分);
3.行政决策:城市规划建设、经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10分);
4.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期限、救济途径(10分);
5.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在政府公告栏等媒体公告情况(9分);
6.工作动态: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和结果,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工作事项(7分)。
(四)政务公开形式、时限。政府公告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行政执法数据库等政务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政务公开时限(10分)。
(五)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办法和救济途径(7分)。
(六)过错责任追究情况(7分)。
(七)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的建设情况(6分)。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优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以上不满90分;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以上不满8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