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6〕17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考核,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和《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公开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实行政务公开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办公室会同监察、法制、人事、审计等部门组织实施。
设立政务公开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新闻工作者参加。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要求,自行组织,形成书面自查材料报政府办公室;抽查由考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或重点考核。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根据拟被考核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制订考核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考核小组提前1个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自查通知,提前15天向被抽查考核单位发出抽查通知;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察、明查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