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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编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汇总后报送市科委。
  第十五条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科委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结题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委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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