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重庆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包括转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或定额补助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第六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七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加强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预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会同市科委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二)市科委
1、负责发布项目指南;
2、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并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建议;
3、负责组织项目及其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4、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5、负责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
6、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负责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8、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9、负责不定期地公布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项目组织单位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委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市财政局、市科委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检查、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6、负责好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