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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可调整或停止安排计划,责令其停工整顿,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三十六条 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原承包人资质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不再进行招标,否则,必须另行招标。
  第三十七条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和合同价款变化超过原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必须依法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市级审批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和重要设计变更,必须按照初步设计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重大设计变更和重要设计变更报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法人或区县(自治县)水利、发展改革部门关于设计变更的审批申请文件(内容包括设计变更的项目名称、发生设计变更的原因、进行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设计变更的分类和说明、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投资增、减变化后的初步处理办法或意见、资金筹措方案、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问题);
  2.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变更报告;
  3.项目业主、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各方的会审意见;
  4.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市水投集团直管的项目,由市水投集团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和市政府对设计变更审批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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