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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重大设计变更及重要设计变更设计文件还应包括必备的勘测设计相关基础资料;设计变更附图和附表(含工程量计算表和变更后的工程概、预算表、与原批复概算投资对照表);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相应的处理方案等。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设计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设计质量考核、奖惩机制。对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或重要设计变更,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设计单位责任。项目法人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设计服务合同时应明确设计变更奖惩条款,由于勘察、设计深度等原因造成工程缺项、漏项、投资增减等重大或重要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按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减比例落实奖惩金额,概算审批部门相应审核调整工程概算投资。

第六章 设计变更审批

  第三十一条 重大或重要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1.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初步设计的水利项目,重大或重要设计变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
  2.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审批初步设计的水利项目,重大或重要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投资超初步设计审批概算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其余重大或重要设计变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水利项目,重大或重要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投集团直管项目由市水投审核)。
  第三十二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后实施,并将实施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进行本办法所指重大设计变更或重要设计变更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法人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不得隐瞒、弄虚作假和擅自处理。若工程实施中不能停工,或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原审批部门备案,同时按程序抓紧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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