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工程任务方面重要设计变更主要指:工程项目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旅游、养殖等功能发挥的先后顺序调整。
第十七条 规模方面重要设计变更主要指:在电站装机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电站机组台数或单机装机容量调整;改变永久建筑物工程的规模;改变河道及堤防工程的规模、防洪标准、治理范围。
第十八条 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方面重要设计变更内容主要是指:改变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相应地震基本烈度;将建筑物的加固改为拆除重建(或拆除重建改为加固);改变永久工程设计标准、校核标准、荷载标准、质量控制标准;改变建筑物工程总体布置,改变大坝、船闸、溢洪道、取放水设施、输水渠(管)道及其建筑物、电站、水厂及其供水管道工程、污水处理厂及其进出水管道工程、码头等建筑物位置;改变工程设计断面尺寸;改变建筑物地基(含堤基、堤身、隧洞衬砌)防渗或加固处理工程设计方案;改变主体建筑物的结构型式、挡水或过水部位断面尺寸、主要控制高程、消能防冲设计方案;改变病险建筑物加固内容或关键部位(对工程安全、效益有显著影响部位)的加固措施。
第十九条 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方面重要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主要设备型式、容量、数量、主要参数、控制尺寸;金属结构的规格及数量发生重大变化;采用国产设备替换进口设备,或采用进口设备替换国产设备的重大调整。
第二十条 施工组织方面重要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导流工程及施工围堰洪水标准;调整主体工程控制性工期提前或延迟一个汛期。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方面重要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管理单位交通工具数量、用途;改变管理单位办公用房、防汛仓库、生产及生活用房数量、标准、用途、位置。
第二十二条 安全及水(环)保重要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观测设计方案、消防设计方案、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安全措施及环境保护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三条 征地移民方面重要设计变更内容是指:征地移民分期实施方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