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水文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文、泥沙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条 地质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修改水库诱发地震的判别结论;修改库区渗漏及库岸稳定的判别结论。
第七条 工程任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工程项目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旅游、养殖等功能主次调整。
第八条 规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库主要特征水位发生变更;电站装机总规模发生重大变更;灌溉面积增减超过1万亩。
第九条 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主要是指:大坝坝型的变化、大坝填筑材料的改变或坝轴线位置的重大调整,或河道治导线向河心方向移动和堤体结构型式及填筑材料发生重大调整。
第十条 施工组织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调整主体工程控制性工期提前或延迟2个汛期,或工程施工总进度延长2年以上的。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项目法人调整。
第十二条 征地移民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征地移民政策调整;移民安置方案调整;水库淹没或征地范围内实物指标的重大变化。
第十三条 工程投资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由于设计变更导致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引起项目划分中的一级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超出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一级项目概算静态总投资15%及以上的,或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初设批复静态总投资10%及以上的。
第三章 重要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重要设计变更是指在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机电设备、金属结构、施工组织、工程管理、安全及水(环)保、征地移民、工程投资等方面,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重要设计变化。
第十五条 地质方面重要设计变更主要指:修改地基地震液化判别的分析结论;修改地基承载力或地基岩石土体的抗滑、渗透稳定性的评价结论;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地基断层的位置、规模、性状或组合情况、地基承压水或渗透性勘探结论;修改天然建筑材料分布及储量和质量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