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1日)废止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水基〔2006〕5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农机、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由区县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投资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章 重大设计变更
第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工程管理、征地移民、工程投资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