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长效的社区运行资金保障机制
13.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将社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可支配财力的增长而适当增加。对财力比较困难的县区,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加大对社区服务基础设施投入,市财政对中心城区新建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按每个8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村改居的除外)。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建设,投资社区服务和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14.落实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改善居委会人员待遇。社区工作经费,按每千户每年1万元核定,由市、县区政府分担,其中:东营区按市、区5:5比例分担,其它县区按市、县区3:7比例分担。社区服务站的有偿服务收入和“费随事转”经费全部留作社区工作经费,以确保社区工作正常运转。经法定程序选举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应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县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全面落实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任职期间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生活补贴及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所需经费东营区按市、区5:5比例分担,其他县区按市、县区3:7的比例分担。
六、切实加强对社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15.加强对社区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工作,把社区建设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区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整体布局,认真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要把社区建设成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16.健全社区工作协调运行机制。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各级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工作运行机制。依托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劳动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部门,要认真研究自身工作职责与社区建设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利用社区平台,推进各项工作全面上水平。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制定促进社区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慈善等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完善社区建设协调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指导、协调工作。建立街道、社区居委会向驻区单位定期通报情况制度,驻区单位要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属于政府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工作,原则上不得转移给社区居委会,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不得随意在社区设机构、挂牌子。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作用,形成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