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政局关于加强中心城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东政办字〔2007〕99号)
东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市政局《关于加强中心城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中心城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市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排水许可管理,贯彻实施《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城市排水许可行为,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心城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中心城排水许可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对于防治水污染,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建设黄河水城、发展旅游事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大《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切实提高中心城排水许可管理工作水平
(一)凡在中心城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实施排水前,必须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二)本意见下发前已向中心城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2008年3月底前补办排水许可手续,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自2008年4月1日起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排水户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按照《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要一次性告知排水户需补齐或完善的资料;资料齐全时,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