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胜利油田城镇居民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胜利石油管理局负责,封闭运行,执行本市统一政策,可以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或者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按下列标准筹集:
(一)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
(二)老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20元,政府补助110元。
(三)一般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70元。
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90元;其他城镇居民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10元。
第九条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参保,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筹集:
(一)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90元。
(二)老年城镇居民及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220元。
(三)一般城镇居民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10元。
第十条 市属中小学阶段学生的政府补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城镇居民的政府补助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根据实际参保人数,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补助资金划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政府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庭中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缴纳家庭成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中小学阶段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代收代缴,其他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代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