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七年九月十六日 东政办发〔200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东营市境内投资的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烧碱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第三条 东营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核准、备案时,应按照各自职能,对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未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核准、备案。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编制节能篇(章)。节能篇(章)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包括:项目所属行业及地区对节能降耗的相关规定,项目方案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有关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
(二)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包括: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项目对各类能源的消耗种类和数量。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计算单位产品能耗、万元产值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能耗等指标,并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
(三)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节能工程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分析项目方案在节能降耗方面存在的主要障碍,在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设计标准及产业政策等方面所采取的节能降耗具体措施,并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