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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7]63号文件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7〕63号文件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东政办发〔2007〕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63号)要求,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设立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内容
  (一)完善政府助学金制度。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资助范围: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
  2.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具体分为一档500元,二档1000元,三档1500元。
  3.资助比例:政府助学金资助面平均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8%,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加大资助比例。鼓励各级加大资助力度,尤其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农村高中。
  4.经费来源: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所需资金,市属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县区学校市财政转移支付40%,其余由县区财政承担。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普通高中在校生,继续按照《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05〕31号)进行救助。
  (二)落实学费减免等政策。高中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实施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等救助政策。
  (三)争取社会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局、财政局要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各县区政府、胜利教育管理中心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
  (二)确保资金落实。各级要足额安排应负担的资金,确保政府应承担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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