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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7]64号文件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7〕64号文件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东政办发〔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64号)要求,从2007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免除城市(含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杂费。为切实做好我市相关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免除杂费的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城市初中每生每年370元,城市小学1至2年级每生每年200元,3至6年级每生每年260元。
  (二)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各县区政府在落实免除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要严格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足额拨付城市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城市初中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300元,城市小学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逐年有所增加,以满足学校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需求。
  (三)继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按照《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05〕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标准按“一费制”规定执行,免费教科书不包括教辅材料。对寄宿贫困家庭学生进行生活费补助。
  (四)免除城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标准。城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标准,按城市公办学校免除杂费标准执行。由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高于免除杂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可按不高于二者之差的标准继续收费。
  二、资金来源
  一是免除学生杂费所需资金。市属学校(含民办学校)由市承担,县区学校(含民办学校)由市(含省财政对我市的补助,下同)、县区按比例承担,分担比例由市根据各县区财力状况,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补助的办法。市与东营区、河口区、广饶县、垦利县分担比例为4:6;市与利津县分担比例为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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