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7〕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东政办发〔200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6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确定我市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分担比例为:市与东营区、河口区、广饶县、垦利县分担比例为4:6;市与利津县分担比例为8:2。免费时间、实施范围、免费标准及工作要求按鲁政办发〔2007〕65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