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东政办发〔2007〕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认真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以下简称《整改指令》)由市安委会负责下达给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负责整改落实,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方面负责抓好督查。
二、《整改指令》所指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国家、省对我市提出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整改意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安委会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意见,以及我市通过专家检查等形式发现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意见。
三、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接到《整改指令》后,分别由主要领导和“一岗双责”涉及的分管领导签收。签收后,要立即按照《整改指令》的要求落实整改。属于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解决,分管领导同志要靠上抓整改落实。属于直接管理、行业管理或属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依法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负责跟踪督查,确保在《整改指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生产。
四、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企业,政府部门要依法暂扣其有关行政许可证照,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无望的企业,安监、质监、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公安、交通、建设、规划以及行业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行政许可证照,坚决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