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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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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印机             │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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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打印机           │1台    │用于计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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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光打印机           │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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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打A3打印机          │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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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钞机             │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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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拨电话            │1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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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网线路            │1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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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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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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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桌、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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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桌、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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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卫生管理软件        │1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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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号收费药品软件        │1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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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保健软件          │1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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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核算软件          │1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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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核算软件          │1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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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管理软件          │1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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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软件            │1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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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为开展工作所需物品,需要量可根据实际需求配备与增减。

第五章 建筑要求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选址,应满足功能与环境的要求,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医疗及预防保健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如设在其他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体布局的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2.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3.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交叉感染;
  4.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5.建筑布局紧凑,内部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6.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四条 新建(迁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用地,包括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用房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用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用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用地。
  第十五条 新建(迁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密度和绿化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规划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迁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单层、多层建筑,主要建筑应采用框架结构。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用房和基本医疗服务用房应自成一区。公共卫生服务用房中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用房宜设置在底层。污物的运送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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