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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房屋建设投资由省、市、区发展改革委分级安排;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以上经费省上均实行分类补助政策。一类地区延安、榆林、杨凌,省上补20%,二类地区西安、宝鸡、咸阳省上补30%,三类地区商洛、安康、汉中、渭南、铜川省上补50%,其余部分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
  全省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78个、站405个,需培训全科医生3198人、护士2986人。按以上标准和有关因素测算,共需83369万元,其中:省级28927万元(房屋建设11691万元,设备配备15590万元,人员培训1646万元),市、区54442万元(房屋建设22048万元,设备配备29540万元,人员培训2854万元)。各级政府按规划执行进度,分三年安排应承担的投入。

第四节 建设进度和管理


  1.制订标准化建设和人员培训实施计划(2007年12月)
  (1)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共同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医护人员培训实施计划,并将各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培训计划和资金投入方案纳入年度预算。
  (2)各市、区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按照建设规划总体要求,认真制订本辖区具体建设实施计划,落实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
  2.全面实施标准化建设(2008年1月-2010年12月)。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设和设备配备。2008年标准化建设7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9年建设7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010年建设2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39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2)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快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社区医务人员的基本业务素质。从2008年开始,分三年安排,完成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的规范化培训工作。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社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社区公共卫生信息直报和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与评价系统,实现对社区居民健康状况的精细化管理,努力实现全方位覆盖、全过程监控、信息化支撑、网格化管理的新型社区卫生服务模式。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建设费用主要由各市、区级财政负责投入解决。
  3.考核验收阶段(2011年1月至6月)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逐级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第四章 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积极完善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做好有关协调配合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中涉及到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招标的,应按相应规定做好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建设进度,确保社区卫生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2.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投入。各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将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基数,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各市、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制订本地区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明确经费拨付程序、应用范围和监督途径,建立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经费管理。省发展改革、财政和卫生部门要按年度计划对各市、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进度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验收,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市、区暂缓下拨第二年的建设资金。
  3.保障社区卫生机构建设用地和业务用房。区级政府应通过无偿划拨土地、减免各项建设配套经费等措施,明确建设用地,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城市市政建设拆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区级政府要按不少于原有面积新建或购房置换等予以补偿。城市新建或改扩建居民住宅区,市、区(县级市)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依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建设标准,将社区卫生机构用房纳入居民小区建设计划,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4.强化部门管理职能,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体系建设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基建程序及资金使用的监管;财政部门负责设备设施、人员培训、房屋修缮资金的落实,并做到专款专用;卫生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及标准的监管;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同步监督审计建设及设备经费的使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部门沟通,大力协同,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如期完成。

第五章 相关配套政策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坚持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并举,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及保障机制等相关配套政策,全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1.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各级政府部门应按照公益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和1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比例不低于1∶1。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项财政补助。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员聘用制度,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和岗位,对新进人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建立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绩效考核、能进能出的机制。社区卫生人员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工资福利待遇。规范收支管理,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市、区要积极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规范药品购销渠道,减少药品供应中间环节。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使用和价格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308号)文件精神,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实行集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有条件的市、区可对社区常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3.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机构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各级医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免或降低医疗保险结算系统硬件和运行费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扩大社区服务项目和用药范围,及时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较大比例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档次,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积极探索社区首诊制度。
  4.进一步完善鼓励大中型医院医务人员到社区工作的政策。支持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中高级实用卫生人才,充实壮大社区卫生队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信任和满意度。市、区政府对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中高级离退休医师,要按照职称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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