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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陕政发〔2007〕6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加强和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改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件,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对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保健服务,提高全社会疾病预防控制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



  2006年2月以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作了重要批示,国务院下发《指导意见》,并在北京、成都两度召开全国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加强了督导。省政府先后成立了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实施意见》,明确了工作目标,确定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业务补助经费,召开了全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出台了十一个配套文件,建立了社区卫生服务主要制度框架,开展了社区全科医师、适宜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2007年6月召开了全省社区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10月再次进行了督导。截至目前,全省已批准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9个、站225个。
  当前,我省社区卫生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投入不足,建设缓慢,数量偏少。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覆盖率仅达到42%。二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遍基础设施薄弱、基本设备短缺,外部形象和内部结构、布局均不符合国家要求。业务用房匮乏,95%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30%以上是依靠租赁房屋开展工作;85%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缺乏开展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康复服务设备。三是配套政策不完善。人员工资和“三金”没有保障,队伍不稳定。多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因医疗保险系统硬件费用过高,尚未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服务缺乏公益性。管理人员缺乏,监管力度不够。四是人才培养尚需加大力度。社区卫生人才匮乏,服务水平不能满足社区居民需求。上述因素严重制约了我省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 发展目标和建设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树立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责任与投入,深化改革与创新,整合卫生资源,完善运行机制,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节 发展目标


  通过加大投入,改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卫生技术人员培养等措施,到2010年,全省各设区市和县级市城区,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现全覆盖,建立起标识形象统一、结构布局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机制稳定、政策措施配套,群众广泛利用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第三节 建设原则


  1.政府主导,分级投入。以市为主,强化各级政府在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作用,加大投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标准化建设。省上按地区实行分类补助。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2.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打破“条块分割”,立足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以转型医疗机构改、扩建为主,辅以新建,填平补齐,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站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体系。
  3.分步实施,保证质量。合理安排建设进度,三年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改造任务。
  4.深化改革,配套推进。加快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改革,强化管理,完善功能,促进社区卫生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章 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和资金筹集

第一节 建设任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主要建设任务是:依据统一的建设标准和规范,对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进行建设,配置基本医疗设备,使其具备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

第二节 建设标准


  按照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
  1.业务用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建筑,布局合理,环境温馨,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符合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要求,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平方米。建设标准原则上改建800元/平方米左右,扩建、新建1500元/平方米左右。
  2.设备配置:配备与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满足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200万元,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30万元,改扩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20万元配置设备。
  3.人员培训:全科医生每人需培训600学时,社区护士每人需培训360学时。每人每学时补助15元。

第三节 资金筹集与投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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