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业:养殖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总磷、总氮、铵态氮、硝态氮、铜、锌等。
三、普查技术路线
普查采取产排污系数实地监测与分类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参考各级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组的统一安排部署,根据我市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的区域布局,在综合考虑影响农业源污染物产、排因素的基础上,分区、分类监测农业源污染物产、排数量,获得各区域主要类型农业源的产、排污系数。其中种植业安排18个产排污系数监测点(每县区2个),畜禽养殖业安排5个监测点(成县规模养鸡、养牛、西和、康县规模养猪、武都规模养奶牛)、水产养殖业1个监测点(文县碧口水库)。
在此基础上,依据各区域在全市农业生产中的地位以及在农业源产、排污负荷中所占的比重,遵循分类抽样原则,明确全市各县(区)农业污染源普查结构、普查规模,全面开展普查工作,核算农业源污染物产、排数量。
四、普查单元
以县(区)为单位进行全面普查。
(一)种植业污染源
以农田地块为基本普查单元,对分散农户按1%的比例进行抽样普查。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源
依据养殖组织模式的不同,将畜禽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三类。
规模化养殖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采用合理的生产工艺,实现安全、高效,连续均衡生产的养殖场,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过的养殖场。本实施方案中规定规模化养殖场的存栏或出栏规模如下: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建立的有一定规模的较为规范、严格管理的畜禽养殖基地,基地内养殖设施完备,技术规程及措施统一,只养一种畜禽,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标准化养殖。
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饲养达到一定数量的养殖户,本实施方案中规定养殖专业户的存栏或出栏规模如下:生猪≥50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O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