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保障市场商品供应的通知
(泸市府函〔2008〕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迅速落实国家、省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着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稳定和保障市场商品正常供应,安定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保障市场商品供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相继公布出台了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物价和民生问题的极大关注,充分体现了对当前宏观形势的准确判断和正确把握。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尽快把认识统一到当前经济和价格形势上来,统一到中央宏观调控的决策上来,统一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贯彻落实上来,把民生问题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坚决贯彻并确保中央和省政府制定的干预措施在我市得到切实落实。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精心抓好组织实施,跟踪监督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执行情况,确保实现市场物价稳定和商品供应正常。
二、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性质和实施的目的。各地、各部门在贯彻价格干预措施时,务必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其性质和目的,以指导具体各项工作的开展。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性行政措施,其目的在于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不是冻结价格,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性质,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价申报只是对企业提价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限定的范围、品种、程序依法开展工作,不得越权、超范围实施价格干预,不得随意实施价格干预。
三、加强价格监管,严守政府调定价纪律。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对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以及地方管理的供电、供气、供水、城市公交票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近期一律不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一律不提高;地方管理的医疗服务以及尿素、磷肥等化肥价格要保持稳定,资源性产品价格近期也不得调整。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各地也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引导,注重调控,努力保持市场物价稳定。